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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辞职,公司如何应对?

来源:兴化就业人才网 时间:2018-02-17 作者:兴化就业人才网 浏览量:

辞职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必然涉及到劳资双方。本文就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谈如何应对辞职。


实务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或行政部门一般是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应对员工的辞职,对相应的劳动立法要求却不够重视,在应对员工辞职时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大量争议。


究竟该如何正确地应对员工辞职?现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员工辞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具体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辞职的法定要求。


实务中,以下情形均属于员工辞职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因各种原因,口头表示辞职不干;


第二,给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负责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表示辞职不干;


第三,以行动表示辞职不干的,即所谓“不辞而别”;


第四,递交了书面辞职信,但未经单位同意提前离开等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违法情形:1.违反了“书面形式”的要求;2.虽然有书面形式,但违反了提前30天的要求;3.直接“不辞而别”,致使用人单位措手不及。


二、辞职的书面形式法定要求与应对策略


什么是书面形式?劳动立法其实并未明确。如果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书面形式实际上包含了诸如合同书、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记载合同内容的各种形式。


但劳动立法对此要求似乎更加严格,只能使用纸质的、并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尤其是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时出具的文书必须是书面形式。此时,在应对员工辞职时就要格外小心其辞职的形式要求。建议单位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递交由其签字的书面辞职信;


第二,员工不按照法律和单位规章要求,以口头形式或其他非法定形式辞职的,应书面告知其依法递交书面辞职信;


第三,规章中明确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要求辞职的,视为没有辞职,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三、“提前30天”的内涵、法理及实务应对


员工递交了辞职信,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自递交辞职信的第二天起算,满30天该员工并可以离职。这30天期限如何定性?对辞职员工和用人单位来说意味什么?如何应对?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立法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权利的基础上,为劳动者设置了一项义务,以便适当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工权,以求劳资平衡。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前提30天”对辞职员工来说是义务,不得违反;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可以放弃,即单位可以提前要求辞职员工离职。


实务中,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呢?


第一,辞职员工未满30天提前离职的,可以启动惩处及索赔机制;


第二,用人单位如欲使该辞职员工提前离职的,可以协商在支付30天剩余天数工资的基础上,要求其提前离职。


之所以要支付剩余工资,是因为辞职员工对30天也有一定的预期利益,包括30天的工资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不过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协商提前离职一定是基于员工的主动辞职,而不能弄巧成拙将员工的主动辞职弄成单位动议的协商解除。

四、如何应对员工的“不辞而别”


在我国传统劳动用工模式中,“固定工”、“开除”、“除名”、“罚款”、“自动离职”等制度因素或名词无不体现计划经济体制和行政管控思维的影响。但在新的劳动立法时代,上述制度和名词均已不符合立法和时代要求。


比如,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而言,不存在“自动离职”这一说法,即使劳资双方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中约定“自动离职”也不可行。无论是单方解除、终止还是双方解除、终止必须有解除或终止的行为。


所以,员工可以“不辞而别”但用人单位不能“无动于衷”。如何应对?建议用人单位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及时识别并确认员工的不辞而别;


第二,及时切断劳动关系。以旷工或其他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并有效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第三,其他离职手续的办理,包括工资的结算和支付,离职证明的开具,档案及社保的转移等。此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员工不辞而别用人单位一般比较恼怒,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定要及时履行,该追究该员工的要另案处理,不能以工资、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的转移为由进行抗辩。


五、“辞职”与协商解除转化运用的理解与应对


《劳动合同法》第36条、37是关于协商解除和劳动者主动辞职的规定,在该法中两者是字数最少,但运用空间却是最大的法条。其中,劳动者主动辞职与协商解除有很大的转化运用空间。据上文分析,劳动者要辞职必须能有效证明其曾辞职。如果不能证明呢?


此时用人单位可以将此理解为劳动者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能够证明辞职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转化运用,如果该辞职信含有“辞职申请”、“请批准”等字样的,可以理解为劳动者主动动议协商解除合同,单位可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主动权在单位手里。


如单从用工成本的角度考虑,将劳动者主动辞职转化为劳动者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并没有降低多大的成本,但若从用工风险管控,商业秘密的保护,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等方面考虑,可以适时进行转化运用,以求人力资源管理的主动性和高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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